1. 本调解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由 ADR Center Global(以下简称“ADR 中心”)及其调解员管理。
2. 本规则适用于任何寻求解决并已书面同意根据本规则提交调解的争议,无论该等调解是通过合同、提交协议还是转介方式进行。双方可共同商定补充本规则,但须经ADR中心批准并经调解员同意。
3. 在第一次在线调解会议结束时,双方可决定在特定司法管辖区内处理调解,并遵守作出决定时有效的特定法律或监管框架,以及适用的公共或私人调解政策。
4. 调解应依据本规则进行,除非双方当事人如上文所述同意采用不同的解决程序。
一、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ADR 中心:ADR Center Global srl—Società Benefit 是一家根据意大利法律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意大利公司注册号 (REA) RM—1541118,增值税号 IT 14722131001。其注册办事处位于 Via Marcantonio Colonna 54 - 00192 Rome, Italy 或任何其他附属公司。
ADR 中心认可调解员:由 ADR 中心学院按照其 SOLVE 培训方法培训的调解员;
调解协议:一份书面协议,其中各方和 ADR 中心同意参与由 ADR 中心管理、由 ADR 中心调解员协助的调解程序,以期通过调解解决问题。
案件经理:由 ADR 中心指派的专业人员,负责管理案件管理系统、筛选调解请求、与当事人和调解员沟通、处理文件和后勤工作、协调调解员任命和会议安排、开具发票和跟踪付款,同时保持公正并遵守保密义务。
首次在线调解会议:为期两小时的结构化在线会议,各方可以与 ADR 中心调解员秘密讨论他们的争议,以评估调解的可行性,确定他们是否愿意继续进行调解,并制定最有效的调解方式。
首次在线调解会议费用:双方就首次调解会议共同应付的一次性费用,其金额由本规则确定并在 ADR 中心网站上公布。
IMI 认证调解员:通过国际调解协会 (IMI) 评估和批准的针对经验丰富的调解员的资格评估计划 (QAP) 进行的评估的经验丰富的调解员。
IMI 合格调解员:由国际调解协会 (IMI) 评估和批准的认证调解培训计划 (CMTP) 培训的调解员。
问题: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
调解:一种协作决策程序,其中双方在 ADR 中心调解员的协助下并根据规则尝试解决其问题。
调解概要:一份简短的文件,由各方在首次调解会议前秘密分享给调解员,内容包括争议性质、事实概要、法律适用、先前的和解尝试、和解前障碍评估以及其他有助于调解员准备和制定有效调解方案的信息。调解概要可能包含仅供调解员查阅的封闭部分和公开部分(即参与调解的代表名单,以及以让另一方更倾向于作为问题解决盟友而非法律对手参与谈判的方式发出的谈判邀请)。公开部分将由调解员同时分享给双方(如果一方未与调解员分享调解概要,则该方将不会收到另一方调解概要的公开部分)。
调解员(或 ADR 中心调解员):进行调解的人员,经过培训和认证为调解员,并列入 ADR 中心调解员小组。
一方/多方:希望尝试通过调解解决问题的各方。
请求书:由各方当事人、争议任何一方或利害关系人共同提出的调解请求书,并附证明文件。
请求方:提交调解请求的一方。
答复方:未提交请求但被邀请对调解邀请作出回应的案件当事人。
规则:本规则。
1. 调解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启动:(a) 所有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或 (b) 根据调解条款、法律框架或其他方式单方面提出申请,并同时邀请另一方参与。任何一方或多方如希望启动调解或首次在线调解会议以评估该程序解决争议的可行性,均可通过 ADR 中心的案件管理系统提交调解申请(有关如何提交调解案件的更多详情,请访问 adrcenter.com)。
2. 请求方可请求 ADR 中心邀请另一方参与调解程序或首次在线调解会议,并提供对方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收到此类请求后,ADR 中心将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联系被诉方,并协助其决定是参与首次在线调解会议(双方将在此讨论通过该程序解决问题的可行性),还是参与根据本规则进行的全面调解程序。
3. 调解申请书可酌情包含调解摘要,并注明是否要求进行首次在线调解会议,以核实是否适合进行调解。申请书还应列明争议各方的联系信息,以及代表其参与调解的律师(如有)。申请书应明确指出哪些是请求方,哪些是需要ADR中心联系并邀请其参与调解的被诉方。
四、请求方可附上其认为有助于更好地了解案件的任何文件。
5. 除非所有当事人均提交了全面调解程序的申请,否则 ADR 中心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至 40 个工作日内确定首次在线调解会议的日期,并及时邀请答辩方参加。邀请将通过 ADR 中心的案件管理系统提交,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通知。在可能的情况下,我们将通过电话和普通邮件联系答辩方。
6. 如果答复方拒绝答复邀请或者未能在邀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则该事项应结案,并通知请求方。
7. 如果被告方同意参加调解或首次在线调解会议,他们应向 ADR 中心提交调解摘要以及任何被认为对更好地了解案件必要的信息和文件。
8. 在第一次在线调解会议之前,案件经理应与双方分别进一步讨论可能需要的调解专业知识类型、ADR 中心名册中可供分配到案件的调解员以及根据所选调解员的资历可能适用的收费结构。
1. ADR 中心将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调解员的空闲时间,指定一名 ADR 中心认可的调解员,或从国际调解协会 (IMI) (https://imimediation.org/) 的 IMI 合格或认证调解员名单中指定一名调解员。此类指定将基于争议的复杂性和领域、当事人的数量以及当事人的意愿。
2. 当事人可以指定一名或多名调解员,或请求ADR中心指定一名或多名调解员对案件进行调解或共同调解。本规则的规定对每位调解员均具有约束力。在适当情况下,ADR中心可主动向当事人建议指定多名调解员。
3. 如果在调解前或调解过程中出现可能影响调解员宗旨、中立性和公正性的情况,调解员须将情况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决定继续或终止调解程序。无论当事人意见如何,如果调解员认为其中立性、公正性或独立性受到严重损害,使其无法保持客观,则调解员有权终止其在调解程序中的职责。
1. 调解员在正式接受任命前,应签署一份公正、中立和独立的声明。
2. 任何调解员,无论是由当事人共同选定还是由 ADR 中心指定,均应向 ADR 中心和当事人披露其是否与调解结果存在任何经济或个人利益,或是否存在任何事实或情况,合理地可能导致对任何当事人存在偏见或关联的推定。收到此类信息后,ADR 中心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可替换调解员,最好从当事人先前提交的可接受调解员名单中替换。
3. 任何一方均可基于与公正性或独立性相关的合理理由,要求ADR中心更换调解员。ADR中心应在收到该请求之日起5(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1. 各方应亲自出席调解。当事人可由律师、专家或其他顾问陪同,但须事先披露其职责。
2. 如果一方不能亲自出席,则必须指定一名充分了解争议情况并有权进行谈判并达成和解的代表。
3. 除自然人外,其他当事人应在整个调解过程中派出一名高级职员、合伙人或其他有权就争议解决作出决定的工作人员在场。调解员应要求上述人员出示代表授权证明。
1. 每次调解会议的日期和时间应由调解员与当事人和 ADR 中心协商确定。
2. 会议可以在线上、ADR 中心的设施或双方同意的其他地点举行。
3. 每次会议前应商定首选形式(面对面、在线或混合)。
1. 首次在线调解会议的进行是可选的,并非启动全面调解的先决条件。ADR 中心应通知请求方,被诉方已同意参加首次在线调解会议或调解,并应设定支付调解临时费用或首次在线调解会议费用的截止日期。如未能在截止日期前支付这些费用,则该程序应终止,并应通知各方。
2. 首次在线调解会议应由ADR中心指定的在线调解员主持,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均可参与。会议旨在评估事项,解释调解流程,并确定双方是否已准备好进行全面调解。
3. 会议结束后,双方应决定是否进行全面调解。如拒绝,则案件结案,且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4. 如果双方决定继续进行全面调解,他们将与 ADR 中心调解员和案件经理一起指定进行全面调解的条款以及应遵循的流程设计。
5. 已披露的调解书状及文件属机密资料,仅在披露方同意及指示下方可全部或部分分享。
6. 与 ADR 中心的通信应使用英语,调解应使用双方和 ADR 中心调解员商定的语言进行。如双方同意使用指定调解员不掌握的语言进行调解,ADR 中心将安排翻译服务,并告知双方任何额外费用,以供其批准。
1. 即使尚未举行首次在线调解会议或在其结束后,当事人仍可选择立即开始全面调解。调解员可灵活地进行调解,并考虑案件情况、当事人的偏好以及高效争议解决程序的需求。调解员无权强制当事人达成和解。在与当事人进行包容性磋商之前,调解员有权根据其判断,与当事人举行联合或单独会议。如有请求,且所有相关当事人均可接受,调解员可在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提出不具约束力的和解建议。
2. 禁止录制或抄录参与者所作的陈述和交换的信息,或对调解员或当事方提出的任何和解建议的接受或拒绝。
3. 调解会议,无论是联合调解还是个人调解,均应私密且保密。除当事人及其代表以外的其他人员,只有在获得当事人许可并签署保密协议后方可参加。
4. 调解过程中,各方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并有平等的机会就所讨论的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
5. 调解程序的核心应为“不损害”原则,即调解程序不应损害任何一方或任何其他人的利益。当事人应随时向调解员或ADR中心提出任何有关损害的担忧。
1. 调解应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双方已达成全面、最终的调解和解协议。
一个或多个缔约方宣布不打算继续;
调解员确定进一步的努力不太可能解决争端;
预先确定的调解期限已过,且双方未同意延长。
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所需费用或成本;
ADR 中心因行政或程序原因终止该流程。
2. 任何一方或调解员均应通过 ADR 中心案件管理系统通知其终止程序的意图。
1. 调解员在履行其职责期间收到的所有信息、记录、报告或其他文件均应保密。调解员无义务披露该等记录,或在任何对抗性程序或司法机构就调解提供证词或证据。此外,双方应维护调解的保密性,不得在任何仲裁、司法或其他程序中依赖或引入以下信息作为证据:
另一方或调解员在调解程序中表达的观点、建议或提议;
b. 另一方在调解程序中就争议的实质问题所作的承认;
c. 任何证据或证据来源不会仅因其在调解中使用而变得不可采纳。
二、按照国际良好实践,非公开会议(核心小组会议)中披露的信息,未经披露方明确同意,不得与另一方共享。
3. 这些义务适用于当事人、其代表、观察员和 ADR 中心。
1. ADR 中心或任何调解员均不对任何当事方因根据本规则进行的任何调解或由此达成的和解协议而被指控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除非存在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的情况。
1. 调解员将就本规则中与其职责相关的部分进行解释和适用。所有其他程序均由ADR中心进行解释和适用。
1. 除非当事人和ADR中心另有约定,调解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调解员的费用和开支,应由调解各方按照“附件1调解费用表”平均支付,该附件构成本规则不可分割的约束性组成部分。
1. 除非所有当事人书面同意,调解员不得在与调解争议有关的任何仲裁或司法程序中担任仲裁员或任何一方的代表或律师。
2. 出于 ADR 中心国际调解规则的道德目的,预计上述段落将在 ADR 中心调解程序结束后的未来 12 个月内适用。
1. 双方承诺在调解期间,不就调解所涉及的争议启动任何仲裁或司法程序,但一方认为,为延长诉讼时效(包括可能适用的诉讼时效)所必需的,或为在调解失败的情况下维护其权利所必需的,可以启动仲裁或司法程序。
1. 调解中达成的任何和解,除非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当事人或其代表签署,否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ADR 中心和/或调解员不负责或有义务正式签署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最终措辞及其后续的可执行性应由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共同决定并执行。
1. 调解应受调解发生地法律管辖、解释和生效。调解发生地法院对因调解引起或与调解有关的任何索赔、争议或分歧事项拥有专属管辖权。